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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y 02

    常见的一些产地证

    1、FORM C 为非多种纤维纺织品申明书,适用于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是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其中所含毛重不超过17%的纺织品为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几个国家产生的。

    2、FORM D 是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3、FORM E 是中国—东盟自贸区使用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

    4、FORM A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5、FORM F 出口智利的“金质证书”。

    6、一般产地证(C/O),一般原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如何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信用证条款内容

    操作中的种种软条款,往往导致出口商的损失。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学,本人大概总结了一下软条款信用证中软条款的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希望对经常操作信用证的朋友有所帮助!

    软条款信用证浅析

    在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大类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着第三类虽戴着不可撤销的帽子,事实上却附有大量软条款的信用证。而这种所谓软条款的信用证(soft clause l/c),事实上就是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的信用证。 就目前国际间运作实务来看,软条款信用证的来势较猛。过去人们似乎总是对转让信用证慎之又慎,对其风险格外重视。然而一张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外乎是一种欺诈,与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稍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的人都会看出,在其实际动作中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又如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的来证写得更为露骨:该证明确规定付款的前提是要由独立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上就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众所周知,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400号文件还是500号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UCP500)中,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的“处理”一词,从“DEAL IN ”改为“DEAL WITH”,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独立的原则。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恰恰是在货物的问题上设置陷井,诱人上当受骗。所谓验货后付款,说穿了就是开证行对付款及单据均不承担责任,这样受益人对货物及货权实际上完全失去了控制,处于一种窘困和无保障的状态。应该说,这类信用证是完全有悖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精神的。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一、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的资信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等成为关键性的问题。所以,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二、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开证日期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开证日期一般表述为“Date of Issue”。

    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表明开证日期。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字样,则视开证行的发电日期(电开信用证)或抬头日期(信开信用证)为开证日期。

    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

    确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非常重要,特别是需要使用开证日期计算其他时间或根据开证日期判断所提示单日期是否在开证日期之后等情况时更为重要。

    同时,开证日期还表明进口商是否是根据商务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限开立的信用证。

    三、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 Place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

    有效地点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般规定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单(港、澳、新、马等近洋国家或地区提前7天左右;远洋国家或地区提前10-15天),以便银行在有效期限之内将单据寄到有效地点的银行。

    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最好建议将其修改在国内。

    如果信用证未列明有效地点,则应立即要求开证行进行确认。如果开证行始终不予答复,则应视同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

    四、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的申请人,是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向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是进口商。

    信用证的申请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必须完整、清楚。

    五、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商。

    信用证的受益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应完整、清楚,如果有错误或遗漏等,应立即电洽开证行确认或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

    六、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证的证号是开证行的银行编号,在与开证行的业务联系中必须引用该编号。信用证的证号必须清楚,没有变字等错误。

    如果信用证的证号在信用证中前后出现多次,应特别注意其间是否一致,否则应电洽其修改。

    七、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mount)

    信用证金额的币别应是国际间可自由兑换的币种。

    如果信用证的币别是国际间非自由兑换货币,受益人可考虑是否可接受。

    货币符号应是国际间所普遍使用的世界各国货币标准代码。

    信用证的金额一般采用国际间通常的写法,例如一百万美元写成USD1,000,000.00。

    如果信用证中有大写和小写两种金额的写法,大写和小写保持一致。

    如果信用证中多处出现信用证金额,则其相互之间应保持一致。

    June 20

    空白背书的定义

    空白背书也是要背书的. 不要和TO ORDER搞混了.

    TO ORDER意思是“凭指示(放货给某人)”, 既然要‘指示放货“,那么就要通过背书来完成指示动作, 因为指示提单的转让都是通过背书这种形式来体现的。谁来背书?当然是Shipper托运人啦,也就是通常的卖方在提单的背面作空白的背书以达到转让提单,使其流通的目的.

    而且这种提单的流通性最强. 如果直接寄给国外客户的话,他凭你空白背书的提单正本(全套中的一份即可)就可以去提货或转卖他人而不需要在作背书. (按照国际海运惯例,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卸货港,承运人向提单受让人交付货物,回收一份正本提单后,其交付货物的责任已经履行,其余各份提单均失去效力。)

    http://www1.shippingchina.com//?package=bro&module=hyzs

    OEM和ODM

    OEM ----ORIGIN EQUIPMENT MANUFACTURING(原始设备生产商)

    OEM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其基本含义是:按原公司(品牌公司)委托合同进行产品开发和制造,用原公司商标,由原公司销售或经营的合作经营生产方式。与现代工业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也称为“代工”或“贴牌生产”。一些著名的品牌商品制造商,常常因为自己的厂房不能达到大批量生产的要求,又或者需要某些特定的零件,因此向其他厂商求助。这些伸出援手的厂商就被称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原始设备生产商)。如将之引申到IT领域的话,则表示那些进行代工的生产商。

    ODM ----ORIGIN DISIGN MANUFACTURING(原始设计制造商)

    ODM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原始开发商应客户要求对客户公司产品作较大改进、改型的加工,涉及机械结构、电路结构、软件功能上的重大改动,或者是根据客户需要为其重新设计订制产品的加工过程,均属于ODM的范畴。但和OEM一样,产品贴客户公司的商标,由客户公司经营销售。某制造商(ODM)设计出一种产品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另外一些品牌的制造商看中,要求配上后者的品牌名称来进行生产,又或者稍微修改一些设计(如按键位置)来生产。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其他厂商减少了自己研制的时间。有些人也习惯性称这些产品是OEM,实际上应该称之为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原始设计制造商)。